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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政府信息公開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在人民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中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五日公布,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起施行。二。主要內容: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在人民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中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壹)承辦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三)組織編制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職責。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確保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發布政府信息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政府信息公開應堅持準確性和權威性,民眾需要從政府信息公開中獲取相關信息。沒有權威,壹方面會對人們的生產生活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另壹方面也會影響同級政府的權威,不利於政府制定的相關政策的實施和完善。此外,政府信息公開還應註重信息發布的及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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