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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怎麽判?

窩藏、包庇罪不是刑法規定的單獨犯罪,而是窩藏、包庇罪中的選擇性犯罪。包庇主要是指行為人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而包庇對方,幫助其逃避法律制裁。這種行為在我國也是要受到懲罰的。接下來,我們來看看窩藏罪怎麽判。

壹、窩藏罪怎麽判?

第三百壹十條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處或者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作偽證進行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

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出租汽車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窩藏罪的構成要件: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各類人。

(B)客觀因素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窩藏罪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場所和財物,幫助其逃跑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司法機關不可能或很難找到罪犯。因此,除了提供藏身之地和財物外,通過通知犯罪分子被偵查或追捕、為其提供化妝用具等方式幫助犯罪分子逃跑,也是壹種行為。在司法追逃過程中,行為人因某種特殊原因冒充罪犯,要求司法機關投案或者有其他行為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是原罪犯的,也應認定為本罪。包庇應當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包庇犯罪分子。窩藏或者包庇的罪犯,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的罪犯,也包括逃脫司法機關羈押的尚未判決、定罪的罪犯。

(3)主要要素

主體為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人而實施窩藏、包庇的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犯罪的人。當然,這個罪是在他開始包庇或者包庇的時候就知道自己是罪犯的情況下成立的;如果開始窩藏或者包庇時不知道自己是犯罪分子,但在發現對方是犯罪分子後繼續窩藏或者包庇,也是犯本罪。

根據該條規定,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行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本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窩藏、包庇對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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