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認違法。在違法行政不作為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責令行政主體繼續履行,或者行政主體因時機不成熟不能履行義務,只能確認其不作為違法。如果只涉及公共利益,就不存在確認侵權後賠償損失的問題。涉及個人利益時,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2、責令執行。有必要或者有可能履行的,可以責令行政主體在壹定期限內履行法定義務。但是,對於責令履行何種義務,存在壹些爭議。壹些學者認為,應當責令行政主體履行程序性義務和實體性義務。如果只允許其履行程序性義務,如果行政主體仍不履行實體性義務,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重復訴訟。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行政主體如何作為是其應有的權力,行政訴訟中對行政不作為的審查應該是程序性多於實體性。如果相對人申請認證,但行政主體不答復。在行政訴訟中,只需要審查是否存在超越行政主體意誌的因素。如果不存在因素,並且給予答復是其法定義務,不給予答復已經超過法定期限,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在壹定期限內答復。至於回復,它無權命令。
3.賠償損失。行政不作為確實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無論是否責令履行,都應當責令行政主體賠償。因為“使行政機關履行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只是為了防止違法行為繼續被侵害,如果受害人過去遭受了損失,並沒有得到補救...這時就會出現政府和官員法律行為的賠償問題”。[11]對沒有必要或不可能履行但確實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行政不作為進行補償,無疑是最佳的救濟方式。
第三,結論
大量的行政不作為導致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受損,僅僅救濟並不能從根本上減少行政不作為。行政職責法定化、行政程序法典化和擴大訴訟範圍應是減少行政不作為的進壹步工作。
/paper/faxue/class 33/31399 . html希望能幫妳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