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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征用如何補償

建設用地征地補償標準為:

1,耕地補償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平均每畝菜地補償654.38+0.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平均每畝菜地補償654.38+0.56萬元;

3.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8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政府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是什麽?

1.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產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

3、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

4.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參照市場價格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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