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逮捕後的偵查期有多長?
逮捕後,偵查期為壹個月。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某些事實進行進壹步調查、補充的壹種訴訟活動。案件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回公安才考慮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140、165條的規定,程序上的補充偵查有三種,即審查逮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庭審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準逮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拒絕批準逮捕的,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關於補充偵查期限的規定,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偵查終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我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補充偵查的數量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審查逮捕階段補充偵查的期限壹般在初查後壹個月以內。對於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查時間的,要按照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說明需要重新調查的理由。理由不充分的,壹般不允許重新調查,重新調查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批準逮捕後,公安機關會對案件進行進壹步的偵查。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負責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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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