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制拘留但無可供執行財產的被執行人,原則上最多不超過兩次,每次拘留不超過15天。多次拘留,違反執行條例。需要區分故意逃避執行的能力和沒有財產執行的事實。
根據規定,對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人,人民法院可以給予司法拘留,最長不超過15日。司法拘留法對次數沒有限制。但根據司法實踐,同壹行為壹般只給司法拘留壹次。法院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沒有新的情況,壹般不會司法羈押,但刑法上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果真的是無財產執行,不適用刑法第313條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適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不適用於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處罰,只有在妳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才能執行。
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
拘留的條件是什麽?
拘留條件如下: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18條
對個人罰款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羈押。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