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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是:

1.適用:壹方不履行,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交由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法院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決定撤銷或者修改;不符合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

3.申請復議:被害人不服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被執行的被害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此時,執行人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記錄,交由現場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強制執行的含義: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運用國家強制力,明確執行的具體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綜上,應用。原告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提交了執行申請;審查並立案。法院部門經審查確定符合執行條件的,受理執行申請,立案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239條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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