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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文化

原因有兩個,壹個是內部的,但也有外部的,具體如下:

壹方面,中國古典文化缺乏法律文化發展的土壤。因為我們的封建社會太長,在人治社會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法律文化也因此停滯不前。因此,在發展中國法律文化時,古典文化所能給予的養分並不太多,更不用說繼承和融合。

另壹方面,對外,我們被迫發展。中國的發展之所以跨越,是因為有外力的作用。為了縮短與發達國家的距離,我們采取“帶走”原則。法律文化基本上是舶來品,照搬西方多年繼承的法律文化精華,從而將其與自己的傳統文化割裂開來。這不僅體現在法律上,還體現在其他方面。

至於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這個問題很大,涉及很多方面。可以考慮的觀點如下:

1,人類學。關於法的精神,孟德斯鳩指出,土地和人口對法律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中國壹直是農耕文明,大量的水利工程需要人類治理的存在才能組織起來。西方是畜牧文明,單打獨鬥的叢林生活讓自由主義泛濫,民主成為必然選擇。

2.語言學。東方漢字體系本身就很復雜,語義模糊、不穩定、修飾過度,使得法律文本在傳承中容易發生變化,執法者的獨立解釋變得隨意,法律信仰難以建立。西方字母體系語義簡單明了,文本解釋歧義性低,法官解釋空間小,有利於人們形成準確的法律概念。

3.哲學。中西哲學體系差異很大,個人主義的趨勢必然導致民主的誕生,而完善的民主是法律得以遵循的前提。這是盧梭社會契約論的核心。我們信奉君權神授,信封道德教化而非法律懲罰,必然導致道德泛化和法律退讓。法律的出發點是人性本惡,我們顯然壹直接受不同的信仰。

4.宗教。天主教壹直有法律傳統。聖經就是所謂的神法。教廷對法律文化的推廣,傳教士對法律文本的研究,都為法律的傳承賦予了深厚的人文背景。我們傳統儒家根本無視法律,所謂法家也是人治。壹個沒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在傳承法律文化上必然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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