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款:
第二百六十壹條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立案標準:
拒絕贍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的。
主要特點是:
(1)侵害的客體是受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
(2)客觀上是行為人因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而拒絕贍養沒有生活來源或者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的行為。贍養包括長輩對晚輩的贍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和夫妻之間的贍養。
(3)犯罪主體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知道自己應當履行贍養義務。拒不支持的動機有多種,但犯罪動機不同不影響定罪,量刑時可以考慮作為情節。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暴力幹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贍養老人的。
義務和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未成年人有撫養義務,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拒絕扶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情節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三十壹條第(二)、(三)項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予以沒收,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遺棄罪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