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民待遇原則。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公約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公約其他成員國與其國民同等的待遇;即使他是非成員國的國民,只要他在公約成員國有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事務所,就應與該國國民同等對待。
2.優先原則。《巴黎公約》規定,任何在壹個締約國申請註冊的商標,自首次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享有優先權,即如果申請人在六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則後續申請的日期可以視為首次申請的日期。
3.獨立的原則。申請和註冊商標的條件由各成員國的法律決定,是獨立的。
4.專利強制許可原則。根據公約,各成員國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規定在壹定條件下可以批準強制許可,以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
二、重要術語
1.商標的使用。根據公約,必須使用壹個成員國的註冊商標,只有在經過壹定的合理期限且當事人不能給出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能撤銷其註冊。
2.馳名商標的保護。無論馳名商標本身是否註冊,公約所有成員都應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拒絕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3.商標權的轉讓。如果其成員國的法律規定,商標權的轉讓應當與其業務發生效力,則只需轉讓該國的業務即可認定其效力,無需轉讓所有的國內外業務。
4.展覽產品的臨時保護。公約成員國應對在公約成員國境內舉行的官方或官方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產品的專利和商標提供臨時法律保護。
擴展數據
對中國的意義
1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制建設和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促進經濟、科技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2.為4月1985日我國專利法的實施創造了條件。不加入《巴黎公約》,專利法中設定的優先權制度就無法實現。
3.為中國加入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特別是《巴黎公約》的十多個子公約)鋪平了道路。
4.為中國企業走出去,在國際範圍內尋求知識產權(主要是專利、商標、商號等工業產權)保護提供了有力保障。
5.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的招商引資和改革開放。
百度百科-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人民網——《巴黎公約》意義深遠,榮耀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