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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海門征地補償標準

法律主觀性:

(1)征地補償1。江蘇征地補償新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6萬元。3.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6萬元。5.征用庫車集、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2)其他稅費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2、商品蔬菜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4、耕地占補平衡耕地開墾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三)征地工作程序1。通知征地事宜。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3.組織征地聽證會。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5、公開征地審批。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征地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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