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項債券資金使用要求
(1)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要求。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應嚴格對應項目的資金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不得調整項目或資金用途,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支出。
(2)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範圍。
編制“壹案二書”時根據建設內容支付相關工程費用,不得支付建設內容以外的其他工程費用。
2、專項債券資金撥付信息
(1)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專項債券資金撥付的審批和監督,項目管理使用人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項目管理和使用單位必須向實施項目的企業或個人提供以下資料,報送和支付各類資金:
(1)項目建設需要繳納劃撥建設用地土地價款的相關文件;
(2)支付項目規劃、設計、施工過程中必要的費用,提供支付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發改部門批準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工程量清單、工程進度計劃(監理單位確認)、建設單位付款申請、監理單位付款憑證、工程照片等。
(2)專項債券資金撥付信息壹式四份。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管理單位和具體項目實施企業各保留壹份。
3、專項債券資金撥付程序
(1)申請專項債券基金分配時,應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管理單位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對專項債券資金進行專賬管理。
(2)項目實際進度與投入金額相匹配。
(二)專項債券資金的撥付應嚴格遵循審批程序。
①付款計劃。項目管理用戶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提前壹個月申請付款計劃,由申請人和具體負責人簽字蓋章,並附付款說明和計劃,由項目管理用戶主要領導簽字。審批通過後,項目主管部門將專項債券資金撥付給項目管理單位。
(2)申請資助。項目管理單位在申請資助時,應根據資金的不同用途,準備真實完整的支付材料並出具,由項目管理單位和項目主管部門依次審核後方可支付。
③資金支付。各項目管理單位根據需要預測資金需求,經同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撥付給項目管理單位。
(三)項目管理單位擬向實施項目的企業或個人支付資金的,應參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規定,嚴格要求實施項目的企業在將專項債券資金支付至項目實施企業或項目建設方等交易對象賬戶前,提供全部相應的撥付依據資料。
4.監督和管理
(1)財政部門要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本地區項目專項債券發行、使用和償還的管理和監督。
(二)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項債券資金建設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履行國有資產運營維護責任,確保專項債券資金建設項目按期投產,確保項目收益和融資平衡。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債券資金進行專賬核算,主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按規定的項目和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挪作他用。
(3)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違反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的;
②因失職造成資金嚴重損失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