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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支持方法

法律分析:環保部通報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有四項配套措施。作為新環保法實施54條配套措施的壹部分,這4條配套措施於今年6月5438日至10月1日與新環保法壹同實施,將有助於各級環保部門落實新法賦予的監管權力和手段。這四項配套措施分別是:環保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措施、環保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環保部門實施限產停產整治措施、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措施。

法律依據:環保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按日連續處罰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被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連續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汙者)。

第三條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引導和督促排汙者及時糾正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時,應當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等相關信息。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查封、扣押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汙者)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的行為。

第三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封、扣押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行政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限產、停產措施。

第壹條為規範限產停產整改措施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排放汙染物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總量控制指標,被責令采取限產、停產措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汙者)。

第三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制生產或者停產整頓決定時,應當責令排汙者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第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產或者停產整改的,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限產或者停產整改決定、限產延期、解除限產或者停產整改日期等相關信息。

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第壹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促進企事業單位向社會如實公開環境信息,促進公眾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環境保護部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條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強制公開與主動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真實地公開環境信息。

第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的指導和監督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部門行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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