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利益來源於履約利益排除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合同履行後能夠取得的利益”,僅指將來能夠取得的利益,不包括履約利益本身。可用利益的典型例子是利潤。這裏的利潤通常是指凈利潤,不包括利潤支撐的費用。同時,在考慮可利用的效益時,要註意市場價格、原料供應、生產條件等因素。
固有利益來源於我國合同法第122條。壹方違約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這裏的“相對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就是所謂固有利益,也稱維持利益或完全利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不受債務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現有財產和人身利益。固有利益對應的違約形式是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與瑕疵賠償的區別在於固有利益、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的區別。瑕疵給付侵害了債權人的履行利益,導致給付本身的價值或效用降低甚至喪失,並可能進壹步損害債權人的可得利益,但對給付的損害侵害了債權人的固有利益。
利益依賴,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條確定了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承擔過失責任的法律依據。這裏涉及的受害方利益是信賴利益,理論上也稱之為消極利益或消極契約利益。信托利益補償的結果是補償受害人因其信托合同能夠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損失,使當事人達到合同未發生時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