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江蘇征地補償標準
(壹)征地補償
1,耕地補償標準
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6萬元。
3.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6萬元。
5.征用庫車集、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2)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蔬菜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耕地占補平衡耕地開墾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3)土地征用程序
1.通知征地事宜。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會。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審批。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我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保障征地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貴州省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和征用面積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安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並對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下同)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其中需要註意的是,遇到征地拆遷最合理的方式是有第三方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作為中心門面指導安置補償,而房價評估機構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屬於第三方,所以評估機構的選擇有壹定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