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二是要進壹步加強公墓管理,嚴格控制公墓開發。(五)嚴禁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從事傳銷和投機活動。要合理確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價格,明碼標價;要憑用戶出具的火化證明(火葬區)或死亡證明(土葬改革區)提供或銷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規範的土葬和租賃證明,建立嚴格的銷售和登記制度,嚴禁傳銷和投機倒把;我們必須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民政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公墓管理的緊急通知》再次強調,“骨灰寄存設施不是壹般商品,購買和使用手續憑使用者出具的火化證明和死亡證明辦理。墓地不得預售、傳銷和投機倒把,購買者不得轉讓或私自買賣。”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延伸信息行政法規、殯葬管理條例及政策規定、關於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公墓建設管理的通知(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工商總局關於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公墓建設管理的通知?民發〔2008〕203號)等法規政策。
殯葬管理條例
第八條殯儀館、火葬場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殯葬服務站和骨灰堂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公墓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農村村民建立公益性公墓,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壹條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合同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