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刑事案件的範圍
(壹)公訴案件
(二)自訴案件
1.告訴後才處理的案件。
(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情形。
(3)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件。
(4)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貪汙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
(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件。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件。
(六)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情形,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
1.債權債務糾紛
2.婚姻和家庭糾紛案件
3.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4.房地產糾紛案件
5.繼承糾紛案件
6.相鄰糾紛案件
7.人身權糾紛案件
8.勞動爭議案件
9.按照特別程序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
10.依照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
三。商事案件的受理範圍
1.各種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2.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3.商務合同糾紛案件
4.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5.企業破產還債案例
6 .票據、證券權益糾紛案件
7.股東權利糾紛
8.股票、債券、期貨糾紛
9.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10.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
四、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和頒發的許可證不予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或者拒絕答復的。
6 .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
7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8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
動詞 (verb的縮寫)執行案件的受理範圍
1.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
2.依照法律規定的非訴訟程序,應當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