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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對夫妻人身關系有哪些規定?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人身關系的規定

夫妻人身關系是指婚姻關系中夫妻在身份、地位、人格等諸多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夫妻關系的主要內容。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人身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是平等獨立的。

《婚姻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的平等和獨立。這是憲法中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其核心是男女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在婚姻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互不隸屬,互不支配。夫妻平等貫穿整個婚姻法,表現在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子女撫養等方面。這是壹項壹般規定。

2.夫妻雙方都有姓名權。

《婚姻法》第14條規定,姓名權作為壹項人身權,由夫妻雙方完全獨立享有,不受職業、收入、生活環境變化的影響,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的幹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壹方可以合法自願地行使和處分自己的姓名權。這也體現在孩子名字的確定上。決定子女姓名的權利由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即子女可以隨父姓、隨母姓和其他姓氏。

3.夫妻之間的忠誠。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條規定了夫妻雙方的忠實義務。忠實義務主要是指保持貞操的義務,夫妻專壹發生性關系的義務,不發生婚外性關系的義務。具體有:不重婚;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同居,壹般包括通奸和納妾;不從事性交易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夫妻同居的權利和義務。壹般認為,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限於正義和理性,因其強烈的個人性質而不能強制執行。違背忠實義務,不僅傷害夫妻感情,也不利於壹夫壹妻制的維護。法律關於忠實義務的規定,為追究各種違反婚姻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4.夫妻雙方的人身自由。

《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壹方或另壹方不得限制或幹涉。這是夫妻雙方充分自由發展的必要前提。夫妻壹方行使人身自由以合法合理為限,應相互尊重,反對各種幹涉。

5.選擇夫妻住所的權利。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夫妻壹方可以成為另壹方家庭的成員,夫妻有權協商決定家庭居住地,可以選擇原居住地,也可以選擇男方或女方的其他居住地。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

禁止夫妻壹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另壹方實施造成壹定身體或者精神傷害的暴力行為;禁止構成虐待的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禁止負有扶養義務的壹方因不履行扶養義務而違反法律。

7.計劃生育義務。

夫妻雙方都有公法上的計劃生育義務。禁止計劃外生育是我國基本國策的要求,也是夫妻雙方的法定義務。義務的主體是夫妻雙方,而不僅僅是女方。《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即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學術界對男性生育權的看法不壹,法律對此也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是,生育作為夫妻生活中的重要事項之壹,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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