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放棄財產繼承公證怎麽辦理?
不回原籍,到戶口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書面聲明》。具體要求如下:
(1)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親自到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
(2)受理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
2.待繼承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
3.申請人與死者親屬關系的證明。
4.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在公證處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並簽字)。
(三)、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
法律上沒有強制公證放棄繼承的規定,是否公證完全取決於繼承人的意願。也沒有強制要求放棄財產繼承要公證,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公證可能更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需要公證,有明確放棄的文件,比如聲明。
公證是基於自願的原則,也就是說,放棄繼承,如果以書面形式表示,就會生效。但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公證可能更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完畢前放棄繼承。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因此,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公證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置前提出。過了這個時間,公證處就不受理了。
如果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壹旦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力和自繼承都不是繼承人。繼承人要求僅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處應當先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再辦理遺產分析協議或者放棄遺產公證。
第二,繼承權的放棄經過公證後是否可以撤銷。
放棄繼承權,公證後不能撤銷。因為,辦理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公證沒有錯誤,沒有理由撤銷公證。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提出復核。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公證書並予以公告,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處應當予以更正。
其實在中國,如果選擇不繼承房產,不壹定需要進行相關公證,自己選擇不繼承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妳選擇不繼承,需要提供壹些相關擔保給他人,那麽妳可以向公證處申請公證,公證會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