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重視法律,反對儒家的“禮”。在他們看來,當時新興的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制,根據功績和才能授予官職,這是壹個公平而正確的主張。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儀制度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2.法治是非法的。
法家反對保守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所有的法律和制度都應該隨著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
商鞅明確提出了“違法過去,不遵現在”的思想。韓非則進壹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亂不易治”,他諷刺保守的儒家是等著他的蠢人。
3.依法辦事
我們必須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法律權威。法家堅決反對在“法”之外談仁義道德。韓非子明確指出:“明其法度,察其計。法律明確了,就不會有麻煩在裏面;如果妳指望它,外面就不會有死亡。故救國者,非仁者也。”他認為“法治”應排除壹切人為因素,避免“人救政行,人死”。
正所謂“廢智則亂,棄法則危。”所以說:去佛法而不去聖人。"
4.法律穩定性
“壹法壹尊”強調法律的內容與立法權的統壹,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即“壹法壹尊”。
“法不變,堅不可摧”,“壹”是指“法”的內容,不能是“新舊相左,前後不壹致”,“固”是指維護法的穩定,“急變之法”只會是亡國之道,這也反映了戰國末期法家立場由“變法”向“制定”的轉變,只有“政法”可用。
5.“愛與恨”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所有人都有“喜利避害”或“趨利避害”的天性。就像關說的,壹個商人沒日沒夜的奔波,驅車千裏也不覺得遠,因為利益在前面吸引著他。釣魚人不畏艱險,逆水行舟,百裏之外也不在乎。也是對釣魚利益的追求。本著同樣的想法,商鞅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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