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反擔保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反擔保抵押合同成立後生效的,對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為保證其追索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及反擔保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9條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反擔保的從屬性質是什麽?
反擔保的從屬地位體現在:
1.這個擔保合同無效,反擔保合同當然無效。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在反擔保合同中約定,反擔保合同不因擔保合同無效而無效。
2.壹般情況下,主合同無效會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從而導致反擔保合同無效。提醒您,當擔保合同的效力因當事人特別約定而獨立於主合同時,或擔保合同中有見索即付或見票即付條款時,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響。
3.反擔保合同因擔保合同無效而無效時,不能免除反擔保人的賠償責任。反擔保合同無效並不意味著反擔保人可以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三、反擔保的要求是什麽?
反擔保成立的前提條件是擔保人已經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根據2021實施的《民法典》第387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