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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飛行員辭職這麽難?

飛行員辭職的困境

壹直以來,航空公司與飛行員發生勞動爭議時,飛行員會要求增加調取全部技術檔案的判決,但航空公司會以不屬於勞動合同範圍為由拒絕,很多法院判決也不會支持飛行員的請求。

所以,即使飛行員拿到了司法判決,解除了與航空公司的勞動合同糾紛,飛行員仍然因為原航空公司沒有移交技術檔案而不能在國內任何壹家航空公司就業,然後他就不得不向原航空公司低頭了。然後,航空公司又拋開司法判決,重新多收,要求賠償遠超司法判決數倍的天價遣散費。

這樣,就算飛行員浪費了兩年甚至三年的時間,打完了勞動合同糾紛官司,最後還是壹場空,飛行員還得回來找航空公司調技術檔案。這其實給了原航空公司肆無忌憚天價的籌碼,很多航空公司也借此充分發揮了“流氓”的作用。

讓流氓航空公司膽戰心驚的咨詢通知

早在2014 1,民航局就已經發布了關於運輸類飛行員註冊、備案和運行管理的咨詢通告AC121-48。但是,該通知並沒有直接發布在民航局網站上,也就是說,通過民航局官網查不到該通知,航空公司也絕不會將該通知交給飛行員,因為在該通知下,“流氓”航空公司可能無所遁形:

在這個征求意見的通知中,對技術檔案的登記有以下規定。

4.1根據《CCAR-121》第691條,各運營人應建立並保存各船員的以下記錄:

A.技術文件

4.4新用人單位應要求被聘用的飛行員提供原用人單位4.1 A項內容的復印件(本條所指的復印件包括原件、復印件、掃描件及其他復印件的復印件,不包括證件復印件),並進行評估,將結果報局方審核,局方系統註冊成功後方可實施操作。前雇主是指在過去24個月內與飛行員有雇傭關系的操作者。

4.5原雇主應向空勤人員提供4.1 A項的復印件,以滿足其參與新雇主運行的安全記錄要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A.飛行機組人員應填寫申請表(見附件壹),並向前雇主提交安全記錄副本的申請。雙方發生勞動合同爭議時,應先解決爭議再申請。

b .原用人單位和作業者應在15個工作日內及時提供安全記錄復印件。因地理位置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提供的,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無故不提供安全記錄復印件的運行人員,局方將不接受其註冊新飛行員。

飛行員辭職的希望

應該說民航局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尊重勞動法和憲法,給飛行員就業自由,給他們自由流動壹些希望!

在具體實施層面,很多試點會問,有用嗎?

事實上,不管它是否有用,妳可以向飛標地方行政機構咨詢。對於司法判決結束的飛行員,與原單位不存在法律關系,也就是說,飛行員人事關系的確定是可以轉移的。

根據本咨詢通知所列要求,技術檔案必須在15天內由原單位提供。如果不提供,飛行員可以直接找到原航空公司所在的管理局飛標辦事處,要求原單位不要為新飛行員註冊。

關於體檢檔案,只要與原航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新航空公司壹般可以另建體檢檔案。具體能不能做到,要看各航空公司的能力。

開辟道路

真的不行。讓我們飛向國外。妳不需要技術檔案!

許可,當然有辦法解決。不然我為什麽要在國外飛這麽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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