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歲故意傷害罪怎麽判?
17周歲故意傷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罪、組織出售人體器官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傷害的管轄有哪些註意事項?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嗎?
有證據的,屬於可以起訴的案件;不能,不符合自訴案件的條件。
(2)被害人選擇提起自訴還是向公安機關提起公訴。
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符合提起自訴的法定條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堅持按公訴程序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按公訴案件管轄辦理。
(3)被害人是否控告或者要求起訴。
在被害人與侵權人和解,被害人放棄起訴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應主動起訴,否則被告人(侵權人)的訴訟權利將受到損害。
3.有哪些加重情節會被認定為故意傷害?
(1)對於累犯,應綜合考慮前後所犯罪行的性質、從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到重新犯罪的時間長短、前後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基準刑應增加10%-40%,壹般不少於3個月。
(2)對有犯罪記錄的,綜合考慮犯罪記錄的性質、時間間隔的長短、次數和處罰的輕重,基準刑可以提高到10%以下。前科犯罪是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3)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群的,考慮犯罪性質和嚴重程度,基準刑可以增加20%以下。
(4)對在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傳染病防治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基準刑可以提高20%以下。
我國相關法律對故意傷害罪犯罪嫌疑人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後果的嚴重程度予以處罰,但犯罪嫌疑人未滿18周歲的,將在原處罰的基礎上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