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國家允許自由買賣的商品,經營者低買高賣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經營者為獲取經濟利益而采取的壹種經營方式,並不違法。反之,高價買,低價賣,就是不正常的表現,可能涉嫌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買賣壹般是指雙方交換貨物或金錢,以換取他們所需要的東西。壹般他們會簽訂銷售合同。買賣是人類最早也是最基本的交易行為。賣幾樣東西自古有之,價格波動時最常見,但這其實是出於對信用和私利的漠視。它由三個要素組成:主體、客體和內容。因此,任何涉及買賣主體、客體和內容的法律規範的調整,都屬於買賣法的內容。買賣原則上只使債權發生效力,因此出賣人有可能針對特定對象同時或依次與數個買受人辦理買賣合同,此時稱為雙賣。在壹個法制健全的國家,制定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是政府的三個主要部門:公正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任的行政。官僚機構、軍隊和警察是執行法律和使法律為人民服務的非常重要的部分。此外,如果我們要支持整個法律制度的運作,推動法律的進步,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士和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條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該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政府指導價,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制定的價格,根據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價格。政府定價,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