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告申請撤訴的目的必須合法、正當。根據懲罰原則的要求,對當事人的懲罰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才能有效。因此,原告申請撤訴也必須基於正義和合法。為此,原告申請撤訴,自然不會產生撤訴的效力,而需要由被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準許原告撤訴。
3.原告申請撤訴時,必須表示真實意思。所謂基於自己真實情況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由原告自願提出,而不是被動或違背自己的意誌。因此,任何人(包括法官)都不能強迫或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也不能說服或動員原告撤回起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至遲應當在被訴人民法院宣布判決前提出。無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都應該如此。這樣,原告可以有充分的時間謹慎、及時地撤訴,同時也可以避免判決宣判後,被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為判決壹旦宣布,即使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也不能隨意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五)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判決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