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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被告害怕嗎?

法律主觀性:

濫用財產保全會引發哪些問題?(1)浪費司法資源。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必然增加法院財產保全的工作量,進壹步加劇案多案少的矛盾,造成有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2)增加調解難度。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更加激烈,債權人認為自己掌握主動權,不同意向債務人讓步,增加了法院調解的難度,不利於糾紛的有效解決。(3)損害司法權威。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法院最終判決金額通常遠小於被查封的標的,造成債務人對法院的誤解,壹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4)侵害對方利益。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壹般會影響債務人的生產或生活。尤其是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部分負債企業將陷入生產經營困境,利益受損嚴重。如何防止濫用財產保全(1)嚴格條件審查。法院應當加強對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債權人提供初步證明材料。只有在債務人確實有可能轉移、隱匿、銷毀其全部財產的情況下,才能采取保全措施;否則,駁回債權人的保全申請。要建立集體討論制度,保證良好的財產保全,有效避免財產保全權的濫用。(2)改進保存方法。堅持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按照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的順序選擇使用保全措施,為暫時陷入困境的債務人讓路,盡量不影響其生產經營活動,避免因保全方式不當而產生負面影響。(3)完善法律規定。完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需要明確規定財產保全的適用情形,細化具體條件,規定財產保全的實質要件;同時,應明確規定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具體要求以及如何賠償對方因濫用財產保全而遭受的損失,適當提高財產保全的“門檻”,增強可操作性,防止當事人濫用保全權。以上是邊肖網為您整理的內容。為了防止債務人轉移或者隱匿財產,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但人民法院需要認真審查,避免濫用保全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 *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五條錯誤,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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