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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險合同的爭議解決中,保險合同的任何壹方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方主張權益。

1、協商解決: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直接相互溝通,友好協商,消除爭議,求同存異,就爭議問題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方法。談判可以有效節省時間和成本,更重要的是在談判過程中可以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信任,有助於順利解決糾紛,繼續履行合同。

2.仲裁解決:仲裁是指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進行調解並作出裁決,也稱“仲裁”。仲裁裁決應由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書寫。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合同時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之前、期間或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

3.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是獨立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民間組織,由爭議雙方通過協議選定,不受等級管轄和抗拒管轄的限制。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度,即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調解:調解是糾紛雙方在第三方組織下,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目前,除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外,主要的監管機構還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也確認了調解的效力。

5.訴訟解決:訴訟是指保險合同的任何壹方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通過法院向對方主張權益,人民法院將按照法定程序解決爭議並作出裁決的方式,是解決爭議最激烈的方式。

6.我國保險合同糾紛屬於民事訴訟,不同於仲裁。法院在受理案件時,采取分級管轄、屬地管轄、專屬管轄和選擇性管轄相結合的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7.我國目前對保險合同或其他訴訟案件引起的訴訟糾紛實行兩審終審制,即當事人不服壹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已經終審,具有即時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二審判決不服,通過再審程序申請再審。

8.訴訟是指保險合同的任何壹方按照法定程序通過法院向對方主張權益,人民法院將按照法定程序解決爭議並作出裁決的壹種方式,是解決爭議最激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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