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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通報吉林白山6死2傷事故原因:司機突發癲癇。妳怎麽想呢?

公安部通報吉林白山6死2傷事故原因:司機突發癲癇致公安部通報5月4日發生在吉林白山的6死2傷事故原因。這場災難並非起源於司機劉為報復社會而故意打人,而是由他在開車時癲癇發作引起的。也正是基於此,無法認定劉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交通肇事罪。

在量刑上,犯前罪者最高可判死刑;但事後犯罪的,最高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無期徒刑和死刑。結合本案,如果劉犯有前罪,其故意狀態屬於間接故意;如果他犯的是後罪,他的過錯狀態屬於過於自信的過錯。

其中,間接故意是指人們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但仍然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過於自信的過錯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後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危害後果發生。換句話說,兩者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有壹定的認識,但對危險發生的概率有不同的理解。知道前者的概率明顯大於後者。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癲癇是嚴重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之壹。駕駛人患有該疾病的,不得申請駕駛證;駕駛人取得駕駛證後因身體狀況變化患癲癇的,應當在30日內到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註銷駕駛證。

據警方初步調查,劉從去年開始服用抗癲癇藥物。因此,他明知自己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卻僥幸繼續駕駛,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危險有壹定的認識。

但是,就的意見,我們不能就此認定劉主觀上屬於不顧病情駕車的間接故意,進而放任車禍的發生。具體這個病例還需要結合癲癇的發作率、患者的藥物控制情況、患者是否積極采取預防措施等。,來分析劉對車禍是故意還是過失。

如劉在事故發生前癲癇發作頻率較高,毒品控制效果不好,且駕駛時未攜帶毒品,則應認定其對事故具有間接故意態度。反之,就是疏忽。此外,劉對自己的癲癇病是否有清醒的認識,也會影響本案的賠償。

故劉未將自己的癲癇告知保險公司,明顯增加了保險車輛發生事故的概率,故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保險金賠償責任。給死者造成的巨大損失將全部由劉本人支付。那麽,讀者朋友們,妳們認為劉應該負什麽樣的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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