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可以是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的單位,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屬、朋友。但只能指定律師辯護。
辯護人的責任具體包括哪些?
1.僅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進行辯護,不得捏造事實、歪曲法律。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必須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捏造、串供、偽造、毀滅證據或者威脅、引誘證人提供虛假證據。
2、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在進行無罪辯護時,應當重點查明和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的事實並非其所為,或者是被誣告、陷害或者誣告、檢舉的,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本沒有犯罪;
3.只有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保護的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部利益,更不是依法限制或者剝奪的權益。
辯護人在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方面負有多種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