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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起訴擔保人要求償還債務。擔保人該如何維權?

隨著貸款案件的爆發,基於人情的擔保責任成了法律上的“人情債”,法律卻不管人情。但是,擔保人畢竟不是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如何維權,救濟途徑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lt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的權利。如果判決沒有明確追索權,保證人只能根據自己承擔責任的事實單獨提起訴訟。

但就審判實踐而言,在判決擔保案件的債務時,存在著重義務輕權利、法律解釋不清等情況。特別是在審判中很少說明保證人的追償權,在判決結果中也沒有寫明,導致保證人只知道履行義務,不享有追償權,損害了保證人的合法權益。就債權人而言,擔保人和債務人是壹體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對於連帶保證債務,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和保證人壹方或雙方追償。雖然保證人和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但在債權人眼中,債務人和保證人實際上是相同的、無差別的還款對象,債權人更傾向於尋找還款能力強的保證人履行債務,不會區分保證人和債務人的關系。

擔保制度涉及三種法律關系。第壹,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主要合同關系;第二,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保證關系;第三,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於保證關系的因果關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決定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對債務人享有什麽權利和義務。壹般來說,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實際上對債務人享有兩項權利。壹是代位權。基於“代位”行為,保證人有權在其還款範圍內對主債務人代位行使債權及相關權利;二是追索權,是基於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基本法律關系。它們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但也有壹些區別。我國相關法律是否同時承認代位權和追償權存在爭議,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有明確規定。

所以,如果擔保人被債權人起訴要求還錢,作為擔保人,除了要在法庭上審查債務是否真實,擔保是否有效,還要記得向法官說明,如果自己承包了擔保責任,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並要求法官在裁判文書中明確,讓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直接向債務人追償,無需進壹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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