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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國現行審計法律法規的主要依據是什麽

為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規範審計執法,防範審計風險,修訂後的審計法在第三條中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即“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這主要是吸收了《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從法律層面進壹步明確了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明確了審計機關作為執法主體處理處罰的資格。

審計機關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的授權,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監督是壹種執法監督活動,要求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和評價,依法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作出處理和處罰的審計決定。但是,對於哪些法律法規可以作為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評價和作出處罰的執法依據,仍然存在不同意見,特別是對於那些已經規定相關主管部門為執法主體的法律法規,人們往往質疑審計機關是否仍然具有執法資格,是否可以據此作出審計處罰決定。修改後的審計法增加了這壹規定,實際上已經明確了上述問題,對於進壹步明確認識,解決審計法適用中的實際問題是十分必要的。

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

審計機關在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評價,作出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審計決定,是依法審計的必然要求。由於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主要是關於審計機關的組織形式、審計人員、審計監督職責範圍、審計職權手段、審計程序和法律責任的法律規範,具有組織法和程序法的性質,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各種財政收支行為的具體表現作出全面的、列舉式的規定;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上述違規行為的具體審計處罰種類和幅度作出具體規定。我國關於財政收支調整和財政收支關系的法律法規散見於財政、稅收、海關、金融、投資、價格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中,這些法律法規分別規定了壹些不同的違反財政收支的行為和法律責任。比如預算法、稅收征管法、會計法、證券法、保險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等。這些法律規範對被審計單位是有效的,應當是審計機關在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所依據的法律規範。在審計實踐中,審計機關需要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罰時,必須適用或者遵循這些與財政收支有關的法律規範。在這些法律規範只規定了違規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的情況下,也可以依據《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因此,只有在審計法中對審計監督的法律適用作出指導性規定,才能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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