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自當事人申請回避至法院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其與本案有關的職務,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法院決定允許申請人撤回申請的,被申請人將退出本案的審理或者訴訟;法院裁定駁回回避申請,當事人申請復議的,被申請回避的人在復議期間不停止參加本案的審理或者訴訟。回避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審判人員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主動提出。回避應當在案件審理時提出,如果回避的理由是在案件審理後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提出撤訴申請後,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具體程序如下:法官的回避由本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法院應當在申請提出後3日內作出口頭或者書面決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不僅適用於法官,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如果這些人發現自己處於合法的撤回狀態,他們可以撤回自己。如果當事人發現存在法律質疑,他們可以向法院申請他們的質疑。這時候申請挑戰有兩種方式:筆試和口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開庭時提出;在案件審理開始後知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