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前原告或者被告的名稱發生變更或者發生分立、合並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說明,要求其自願變更,重新提交起訴狀。
2.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主體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更:原告僅變更名稱,並通知原告使用變更後的名稱作為其稱謂;原告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通知合並或者分立後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合並或者分立後的組織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原告應當自動撤回起訴或者上訴。
原告主體資格終止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應當作為原告參加訴訟,權利義務承受人不願意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的,視為自動撤回訴訟。
3.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主體發生變化,原告未提出變更被告的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變更被告當事人。被告主體資格終止的,原告可以申請變更其權利義務承受人作為被告,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變更被告。
4.壹審判決後,壹方上訴。當事人主體在上訴後、二審終結前發生變更的,二審法院不應將案件發回重審,可以直接將變更後的主體視為當事人。
民事訴訟中追加第三人的流程如下:
1.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據;
2、法庭審查,必要時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確定是否有必要補充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案件的證據;
3.法院決定需要追加第三人的,以筆錄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並書面通知追加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4.法院將向追加的第三人送達起訴狀、答辯狀、追加申請等應訴程序;
5.如果法院裁定不需要追加第三人,將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不予追加。裁決法沒有賦予當事人上訴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的法人連帶主張,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81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是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繼承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向被侵權人要求賠償,但被侵權人已經支付費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