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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非法出版物?

這類案件是以銷售侵權復制品定罪還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1998 12 17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第十壹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第十二條規定:“個人有本解釋第十壹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非法經營‘情節嚴重’:(壹)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的;(三)經營5000份報紙或5000份期刊或2000冊圖書或500種以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該條中提到,非法經營500件以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情節嚴重,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據此,公安機關將以非法經營罪對涉嫌銷售500張以上盜版光盤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這種觀點正確嗎?我們認為有必要區分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和非法經營罪。《解釋》第四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個人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的規定,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從相關司法解釋和刑法規定可以看出,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還涉及音像制品和計算機軟件。那麽,銷售盜版光盤的行為應該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還是非法經營罪定罪呢?在我看來,關鍵是看這些盜版光盤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版權。犯罪客體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應當定性為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反之亦然。用戶2009年7月補充/1709: 25: 19: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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