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限制股東權利,可以變更股份份額,可以撤銷身份,可以讓其他股東補足出資,可以向法院起訴。在特定情況下,股東不履行義務需要根據不同的實際違約情況追究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
眾所周知,公司資本由股東出資構成,股東出資是公司對外債務的信用擔保。股東應當按照所認購的股份足額繳納出資。根據規定,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股東的出資義務具有雙重性。壹方面,出資是股東之間的契約義務。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若幹人、自然人或法人同意出資設立公司。作為合同的壹方,應當履行對其他方的承諾,按照約定向公司繳納出資。如果他們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他們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另壹方面,出資是公司法上的法定義務。依法登記註冊的公司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主體。公司股東應按登記內容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公司資本的真實和充實。公司未正確履行法定出資義務的,有關主管機關可以責令其改正,公司債權人也可以主張其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公司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