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發送開庭傳票或者以其他形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故意不予接收的。其實對於當事人來說,他們把自己放在了更不利的位置。因為無論當事人是否接受,案件都會繼續判決,不會因為當事人的缺席而改變或者拖延。當事人因其他原因未能及時收到法院傳票的,我國法院會以其他形式發送給當事人,或者電話通知當事人領取。如果沒有辦法聯系到當事人,法院可以通過公開的方式在媒體或者報紙上展示公告,公告期達到兩個月。無論當事人有沒有看到,都說明法院傳票已經送達當事人。這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到了開庭時間,無論當事人是否按時到庭,法院都會如期開庭。只要案件原告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法院就會依法判決被告的責任。而當事人並不在場,那麽案件的走向實際上是對當事人不利的,因為當事人不參與,那麽原告的證言也就無法進行相應的反駁。判決出來後,法院會送達判決書。如果仍未收到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送達,法院可以對案件的判決結果進行公示,公示壹定時間後生效。然後,就可以根據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執行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經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