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和第四條的規定:手機是學生的合法動產,具有所有權,任何個人和機關(執法機關除外)無權占有或者扣押;
《物權法》第三十四條:教師應當采取有效方法引導學生正確使用手機,而不是與法律較勁。
學校有規定,不允許學生帶手機來學校,但沒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扣留。
因為物權法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學校無權沒收。學校雖然是公立學校,但學校只能是學校,永遠不能成為執法單位。有的學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手機。這壹規定與法律相抵觸,是違法的,應當照常廢除。《教師法》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四條?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教師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和聘任制,通過考核、獎勵、培訓和進修,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六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者應當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
第四十三條?受過教育的人享有以下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教師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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