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但前提是該員工確實違反了規章制度。
解雇雇員的法律規定如下: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解雇員工需要補償的情況:
1.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照壹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2.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不滿壹年半年的,發給經濟補償金,工作不滿半年半個月的,發給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