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有毒的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放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及公眾安全的。必須是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包括危險氣體、液體和固體。必須有釋放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必須危及公眾的安全,故意使用危險物質殺死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牲畜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責任形式是故意,行為人明知釋放危險物質的行為會導致危害公眾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的發生。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不需要發生不特定多數人中毒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罪、破壞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放火、破壞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罪、破壞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放火、破壞水、爆炸以及以危險方法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前款規定的拒爆罪、過失突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