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冷靜期的好處,給對方足夠的時間思考,讓對方足夠冷靜,避免感情用事離婚,從而為挽救婚姻做出努力。因為很多夫妻選擇離婚是因為沖動,而且離婚後有後悔的可能,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為離婚設立離婚冷靜期是非常好的;
2.離婚冷靜期的弊端。壹是離婚冷靜期增加了離婚成本,因為離婚冷靜期過後,夫妻雙方都需要去兩次民政局才能離婚;
3.再者,如果在離婚冷靜期內,壹方不想離婚,另壹方堅持離婚,此時會去法院起訴離婚,而且起訴離婚的周期很長,法院不會輕易判決雙方離婚。這時候對於已經簽了離婚協議的人來說,會增加成本和風險;
4.為離婚設立冷靜期是有風險的。因為冷靜期夫妻關系還沒有解除,如果在此期間涉及到壹些惡意貸款,顯然是侵犯了對方的權利,因為這期間的權利義務不是太明確,維護自己的權益有點困難。
離婚冷靜期的意義;
1,最近離婚冷就是讓夫妻離婚的時候想好了再做決定。這是政府現在在相關政府機構強制實施的冷靜期;
2.邊肖個人覺得法律中的這壹規定非常合理,因為它可以兼顧雙方的利益,照顧到整個家庭。這樣可以對雙方和整個社會起到負責任的作用;
3.現實生活中,情侶如果覺得不能在壹起了,就會自己分開,有的寫協議,有的寫保證書。這種爭吵永遠不會讓雙方平靜下來。法律設置了冷靜期,他們可以仔細想想當初為什麽選擇在壹起,如果真的決定離婚,那就在壹起,分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