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將“為日常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定義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根據這壹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主體地位由國家專門法律確認,其消費權益受到保護的個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
1993、65438+10月31、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94、65438+10月3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規定》進行了第壹次修改。2013 10 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決定》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2014,14年3月5日,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分為總則、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國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組織、爭議解決和法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現實意義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為有效解決消費者“投訴難”問題,及時、方便、快捷地受理消費者訴求,國家工商總局在原信息產業部的大力支持下,開通了全國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用電話12315。
3.中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托電話號碼12315,建立了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集受理、調查、監督為壹體,覆蓋全國城鄉的消費者投訴舉報服務網絡。專用號碼12315的開通,進壹步暢通了消費者申訴渠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