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學決策原則;
2.民主決策的原則;
3、依法決策原則。
行政決策的特點如下:
1,行政決策的主體是特定的,只有具有行政權力的組織和個人才能成為決策主體;
2.由於行政管理的範圍和內容極其廣泛,行政決策的對象也是廣泛的;
3.既定的行政決定不僅對行政組織成員具有約束力,而且對各級行政組織管轄範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都具有約束力,表現出行政決定的壹定權威性。
行政決策是指行政主體為履行行政職能而做出的行為設計和選擇的過程。它是公共組織特別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過程中作出的決定。公共組織對社會生活中存在或發生的問題進行決策,並將其轉化為相關的公共項目。通過動員各種組織,分配各種社會資源,運用各種功能手段,達到解決問題、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的目的。
法律依據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壹)制定涉及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重要自然和文化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第壹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和突發事件應對決策,不適用本條例。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條第壹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的目錄和標準,經同級黨委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