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行政職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查工作。行政職權行使機構負責提出本機構權責清單及其調整意見,並落實本機構權責清單。嚴格控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職能可以委托給現有機構或者問題可以由現有機構協調解決的,不再設立其他議事協調機構。為在壹定期限內處理某項具體工作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從理論和實踐來看,未來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權力清單職能的準確定位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權力清單的性質是權力的公示,而不是權力的確認。
2,但權力清單的價值是權力的梳理,而不是權力的賦予,不能作為確定政府權力職責的授權依據。
3.但權力清單的規制對象是權力行政,不應作為政府服務行政的限制。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經上壹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