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八條,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未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
(二)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於防火、滅火救援、消防、避難和逃生的產品。
(三)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車室、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禮堂和公共娛樂場所。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和病房樓、教學樓、圖書館、學校的食堂和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和博物館的展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職工宿舍、旅遊和宗教活動場所等。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罰款:
(壹)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因過失造成火災的;
(三)火災發生後停止報警,或者負責報告的人員未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和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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