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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農村司法所是做什麽的?

職責:

1,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疑難復雜民事糾紛的調解;

2、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救助;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4.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

5、組織法制宣傳教育;

6.組織基層依法治理,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市(區、縣)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並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

擴展數據:

司法總監的職責

(壹)團結帶領全院職工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決執行上級的指示和決議。

(2)自覺接受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當地黨委政府的雙重領導,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對司法所工作的重視和支持,加強與相關單位的溝通協調,帶領全所工作人員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三)積極拓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推進基層社區依法治理,當好基層黨委政府法律顧問。參與轄區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和群體性事件的調解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四)負責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紀律建設,搞好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樹立司法所的良好形象。

(五)負責制定司法工作計劃,認真實施。

(六)負責制定和完善司法所的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使司法所的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七)負責本所的行政工作,及時做好各項業務的審批和上報工作。遵守財務制度,嚴格管理資金。

(八)廉潔自律,秉公辦事,自覺接受上級和群眾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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