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銀行賬戶的保全,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凍結賬戶資金,凍結期限應與保全期限壹致。
根據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65 438+05]5號)第四百八十七條第壹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因此法院的做法合理合法。
擴展數據:
民事裁決的類型有:
根據法律規定的不同,可以分為:允許上訴的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的民事裁定和允許復議的民事裁定。
根據程序不同,分為:壹審民事裁定、二審民事裁定、再審民事裁定、監督程序民事裁定、公示程序民事裁定、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民事裁定和執行程序民事裁定。
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經清點需要保全的財產,加蓋印章,防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處分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產移至壹定場所並予以扣押,以防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處分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財產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扣押的物品,但不得使用。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被申請人不得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財產保全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資金。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法律允許的其他方法包括命令被告提供擔保。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擔保或者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或者實物擔保的財產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貸款500萬元,以價值可觀的建築物作擔保,保證申請人能償還500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使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拘留、提取被申請人勞動所得、禁止被申請人代理等。,也屬於財產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全;必要時,人民法院應當變賣,保持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司法解釋對上述執行方式有非常明確具體的規定,財產保全措施可以按照相關執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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