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儲存、運輸、倒灌和銷售液化石油氣將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非法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單位最高可處65438+萬元罰款,個人最高可處1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液化石油氣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沒收非法充裝的氣瓶,並處違法所得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充裝非專有氣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直至吊銷充裝許可證。
5、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氣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整頓。
6、違反國家規定,儲存、運輸液化石油氣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檢修人員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