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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屬是否有競業限制義務?

近親屬沒有競業限制義務。

競業禁止義務:它對義務主體施加了不從事特定競業禁止行為的義務,法律或合同要求其不得從事某種行為,所以本質上,競業禁止義務是壹種不作為義務。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可以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兩種。

法律上的競業禁止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是強制性的競業禁止,當事人不得協商放棄。例如,我國《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不得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但本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意外者除外。“此外,我國的《合夥企業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也有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競業禁止在壹些商法中較為常見,主要針對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合夥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立法理由是,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是管理公司、企業事務的人,熟悉公司的運作,掌握大量公司、企業的商業秘密和核心競爭力,可以輕易利用上述資源換取巨大的個人利益,從而嚴重影響公司、企業的合法利益。如果壹方面讓他們為公司運作,另壹方面又讓他們為自己或他人從事類似的事務,就不能排除他們的自利性。

約定的競業禁止是基於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競業禁止,只是散見於壹些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中。勞動部(1996)355號文件《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掌握經營信息和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終止後壹定期限(不超過三年)內,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受聘於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並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不得泄露原單位的商業秘密。雇主應向受此類就業限制的雇員支付壹定的合理補償。”國家科委1997年7月發布的《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意見》、《國家建材局科技司關於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成果知識產權保護的通知》、《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也規定了離職後約定的競業限制。從上述法律法規可以看出,員工離職後並沒有強制性的競業禁止。只是公司為了防止員工隨意泄露商業秘密,造成自身利益受損,與員工簽訂了競業禁止合同,約定了競業禁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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