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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規制轉基因產品

我國最早關於轉基因管理的文件是國家科委1993(後廢止)2月24日發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在進行基因工程實驗研究的同時,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到1996年7月,農業部頒布了《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後廢止),對農業生物基因工程項目的審批程序、安全評價制度、法律責任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確定了歸口管理的原則,實施細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1997年3月,農業部正式開始受理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及其產品安全性評價申報。

2001年5月23日,國務院頒布《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安全評價制度、標識管理制度、生產許可制度、經營許可制度和進口安全審批制度。其宗旨是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類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研究。

《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頒布後,農業部和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管理辦法》、《出入境轉基因生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等五部配套法規。2016農業部修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2017年,國務院修訂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部修訂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都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管理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種子法》對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批、推廣和鑒定作了專門規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屬於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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