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持有裝有發射裝置的氣槍,不構成犯罪,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壹般來說,會處五日以下拘留,最高可罰款500元;
2、情節輕微的,處警告或二百元罰款。
3.攜帶裝有發射裝置的氣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車輛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壹支以上;
2、非法持有、私藏壹支以上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或者兩支以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榴彈等致命彈藥壹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